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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考级考生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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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9 0: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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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考生凭准考证按次序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无准考证或准考怔与本人身份不符者,严禁进入考场。

    二、    考试顺序由电脑提前排定,考务人员按考号点名,不再抽签,考试顺序不得更改。

    三、    考生进入候考区后严禁练琴、练声或大声喧哗,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一切后果自负。

    四、    考生家长及辅导教师严禁进入考场,个别专业确需辅导教师伴奏者,经考委同意后,允许一名教师进入,伴奏完毕后,辅导教师应立即退出考场。

    五、    参加电子琴、扬琴、古筝等大型乐器考试的考生,只允许一名家长协助将乐器搬入考场,乐器定位后,家长应立即退出考场。

    六、    考生应严格按照准考证所示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对未按规定考试者,作弃权处理,不予补考,不办理退费手续。

    七、    声乐专业使用录音磁带伴奏的考生,应将所演唱曲目的伴奏音乐按“评审表”所填写的演唱顺序录在同一盘磁带中,考生应一人一盘磁带,不允许多人共用一盘磁带。

    八、    钢琴专业的考生,可于考前三日内联系试琴事宜,其它时间不作安排。

    九、    考生、考生家长及辅导教师应严格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对因不服从安排而影响考生考试者,责任自负。

    十、    考生家长不得擅自拜访考委,干扰和影响考委正常工作和休息。

    十一、    已交录像费的考生,请于点名前将录像费收据交验后方可进考场录像。

    十二、    考试结束七天后,考生可用潍坊地区固定电话拨打16882222信息台,按其语音提示输入准考证号码,查询考试成绩,或登录"潍坊艺术教育网"(www.wfart.cn)在"成绩查询"处输入准考证号码直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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