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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考级出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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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5 3:32:29


    普通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含艺术类职业技术学院)中国文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所属的专业协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艺术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这三类艺术学校、团体和单位可以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这是新出台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对此作出的规定。按规定,申办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与其主要业务有关并具有良好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考官、场所和设施。申请单位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收费许可后,方可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艺术考级机构必须常设工作机构,委派专门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其考级简章,必须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方可发布。如果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将收回这一资格证书。
  各类艺术考级的内容应当按照经审定的艺术考级教学大纲确定。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发放证书的名单须报审批机关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这种艺术考级证书将由文化部统一规格,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监制,艺术考级机构印制。 目前虽艺术考级活动处于亟待“纠乱”阶段,不具备条件的单位甚至个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擅自开展考级活动。一些考级单位管理不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甚至出卖证书,为此办法加大了违规处罚力度。按照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将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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