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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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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0 21:01:41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体育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裁委会负责协助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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