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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仲裁条例 ,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仲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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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0 17:33:20

 

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仲裁条例


出自: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  

 

  1、规则中第五条的第1—4、7、8和第10类比赛必须设首轮、半决赛和决赛。半决赛应有两场。决赛采用公开亮分。
  2、在世界冠军赛、洲际冠军赛和世界锦标赛中,第一轮不超过24对选手时应加赛一轮。这样可以给选手一个机会重跳。裁判可以据此就选手表现进行评判。
  3、最少有50%选手在下轮或赛中被淘汰。这一规定在世界锦标赛中不适用。
  4、世界十项舞比赛不得多于首轮、复赛、半决赛和决赛。
  5、在队式舞决赛时,最多不得更换一对选手。
  6、在世界性比赛中,规划中第五条的第1—4、7、8和第10类比赛不得多于6对选手参加决赛。如超出,裁判长可以就参赛对数作出调整。
  7、在规则第五条中的第1—4、7和第8类的比赛中,决赛使用公开亮分。
  8、在国际比赛中,就规则第五条中所含的第1—4、7和8类比赛中,组织者必须准备亮给公众的得分牌。
  9、队式赛(包括国际队式赛)。
  评分办法:
  每轮比赛中,应使用公开评分,包括以下等级:1、
3/2、2、5/2、3,其中“1”是最高分。所有积分相加,便得一个总分。
  为公平竞争,必须明确亮分,在所有舞蹈中,每对选手不得更换舞伴,自始至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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