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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 单人体育舞蹈标准舞、拉丁舞、莎尔莎舞肚皮舞、钢管舞锦标赛(北京站)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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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7

5、         比赛中评委的评审结果是比赛的最终结果,组委会将尊重评委们的最终审定,若对比赛成绩有异议,需写书面申请,并向大赛仲裁委员会交纳500元申诉费,经调查申诉成功后,500元如数退还,否则不予退还。

                        竞赛纪律

1、         各地代表队领队应负责本队的行政管理,思想工作,保证大赛的顺利进行。

2、         各地代表,须交保证金500元,如无违反纪律,赛后如数归还。遵守赛场纪律,服从裁判裁决。如对裁判的裁决有异议的,比赛结束后两个小时内,由该队的领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交投诉费500元,如裁判委员会胜诉500元不退。

3、         严重违反赛场纪律者(包括罢赛、闹事、打架斗殴、起哄、不领奖等)取消该队后选手的比赛资格和成绩,通报并罚款500元,此款从保证金中扣除。同时追究教练员、领队责任,如系教练员、领队参与、纵容或不予制止而发生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练员及领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有违法行为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         各地选手必须提前15分钟到场接受检录,迟到或缺席作弃权论处。

5、         比赛故意制造冲撞,经裁判员警告仍故意再次发生,影响其他选手技术正常发挥者,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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