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三十二路音乐 >> 舞蹈 >> 舞蹈比赛 >> 正文


外国歌曲|中国歌曲|民歌介绍|民歌风情|了解民歌|通俗歌曲|民族唱法|美声唱法|通俗唱法|歌唱技巧|
西洋乐器|电声乐器|中国乐器|基础乐理|和声|视唱|配器|歌曲写作|合唱与指挥|歌剧|音乐剧|音乐剧|
中国音乐史|西方音乐史|名家介绍|名曲荟萃|音乐百科|钢琴谱|吉他谱|合唱歌谱|幼儿歌曲|电子琴谱|

首届全国规范交谊舞锦标赛竞赛规程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8

予退还

    

(十二)竞赛纪律

1、                     各地代表队领队应负责本队的行政管理,思想工作,保证大赛的顺利进行。

2、         各地代表,须交保证金500元,如无违反纪律,赛后如数归还。遵守赛场纪律,服从裁判裁决。如对裁判的裁决有异议的,比赛结束后两个小时内,由该队的领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交投诉费500元,如裁判委员会胜诉500元不退。

3、         严重违反赛场纪律者(包括罢赛、闹事、打架斗殴、起哄、不领奖等)取消该队后选手的比赛资格和成绩,通报并罚款500元,此款从保证金中扣除。同时追究教练员、领队责任,如系教练员、领队参与、纵容或不予制止而发生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练员及领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有违法行为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         各地选手必须提前15分钟到场接受检录,迟到或缺席作弃权论处。

5、         比赛故意制造冲撞,经裁判长警告仍故意再次发生,影响其他选手技术正常发挥者,责任自负。

6、         标准舞男选手头发不得超过衣领,不得化妆。

7、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百度上搜索首届全国规范交谊舞锦标赛竞赛规程
雅虎上搜索首届全国规范交谊舞锦标赛竞赛规程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广告业务 |
2006-2007 www.32lu.com 三十二路音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