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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赛 纪 律
1、各地代表队领队应负责本队的行政管理、思想工作,保证大赛的顺利进行。
2、各地代表队,须交保证金500元,如无违反纪律,赛后如数归还。遵守赛场纪律,服从裁判裁决。如对裁判的裁决有异议的,在比赛结束后两小时内,由该队的领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交投诉费300元,如裁判委员会胜诉300元不退。
3、严重违反赛场纪律者(包括罢赛、闹事、打架斗殴、起哄、不领奖等)取消该队或选手的比赛资格和成绩,通报并罚款500元,此款从保证金中扣除。同时追究教练员、领队责任,如系教练员、领队参与、纵容或不予制止而发生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练员及领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有违法行为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各地选手必须提前15分钟到场接受检录,迟到或缺席作弃权论处。
5、比赛中故意制造冲撞,经裁判员警告仍故意再次发生,影响其它选手技术正常发挥时,即取消比赛资格。比赛中因服装等原因,影响技术发挥者,责任自负。
6、标准舞男选手头发不得超过衣领,不得化妆。
7、凡男伴更换舞伴者,请务必记清背号、组别,误场后果自负,比赛议程以当日现场公布为准。
8、比赛期间,不得同时参加与本次赛事活动类似或相同的比赛,若参加,将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和成绩。
9、裁判员应公正廉洁,对营私舞弊、违反纪律的裁判,裁判长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批评教育,直至停止裁判工作。
本次比赛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竞赛委员会。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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