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三十二路音乐 >> 音乐教育 >> 音乐论文 >> 信息正文


外国歌曲|中国歌曲|民歌介绍|民歌风情|了解民歌|通俗歌曲|民族唱法|美声唱法|通俗唱法|歌唱技巧|
西洋乐器|电声乐器|中国乐器|基础乐理|和声|视唱|配器|歌曲写作|合唱与指挥|歌剧|音乐剧|音乐剧|
中国音乐史|西方音乐史|名家介绍|名曲荟萃|音乐百科|钢琴谱|吉他谱|合唱歌谱|幼儿歌曲|电子琴谱|

浅析音乐教学中主客体关系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9 4:06:01

 

在音乐教学中,教师与学生是一对矛盾体。矛盾双方互相依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音乐教师在施教过程中,教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主导作用,处于主体地位,学生作为教师的施教对象,这时处于相对的客体地位。由于学生是具有主观意识的人,与普通意义上的客体有着质的区别。一旦施教活动结束,教师与学生的主体关系便发生互换,学生成为认识事物的主体,而教师则成为学生认识的客体。由此可见,教师与学生的主客体关系,是一个动态的循环关系,并非一成不变。这是由于人与动物的区别所决定的。因此,我们要认识音乐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主客体关系,就不能笼统地不加分析地说谁是主体,谁是客体,而应从他们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互动中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教师与教材的主客体关系

作为音乐教师总是先于学生掌握音乐知识、技术、技能的。教师备课需要钻研教材,钻研教材是教师的一种认识过程。这时教师是主体,他所认识的对象——教材是客体。这一单向的认识过程,作为学生暂没有介入,因而不是客体。客体主要是教材。这一阶段的认识主要任务是解决音乐教师与教材的矛盾。

二、教师与学生的主客体关系

音乐教师在完成第一阶段的认识活动后,使进入第二阶段的认识活动即认识学生,了解学生的各方面情况。根据学生情况组织音乐教学,选择适当教法等,也就是对客体的再认识。在这个阶段的认识活动中,学生进入了教师的认识范围,成为认识对象,即为客体。这时音乐教师仍是主体,而学生还没有进入认识状态,仅仅是音乐教师的认识对象。此时,音乐教师与学生、教材的矛盾是主要矛盾。音乐教师总是事先设计要把学生塑造成某种模型,解决教师与学生、教教的矛盾,以达到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因而音乐教师再认识教材和认识学生是非常重要的,是主体与客体是否统一的前提条件,也是能否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的一个关键。

在以上两个认识阶段中,学生和教材都是音乐老师认识的客体,音乐教师是教学活动的认识主体。

[1] [2] [3] 下一页

百度上搜索浅析音乐教学中主客体关系
谷歌上搜索浅析音乐教学中主客体关系
搜狗上搜索浅析音乐教学中主客体关系
雅虎上搜索浅析音乐教学中主客体关系

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信息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广告业务 |
2006-2007 www.32lu.com 三十二路音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