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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 2007 年本科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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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7-31 15: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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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业课考试(要求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报名地点、考试时间、考试地点、报考办法等,按本简章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文化课考试
    留学生须参加我国的“汉语水平考试”( HSK )并达到中等 C 级以上程度;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按联合招生办的要求,到我国内地有关城市或驻外使领馆、有关机构办理报名。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名手续、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按联合招生办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〇〇七年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规定执行,该简章可向我国内地有关城市招生办或驻外使领馆、有关机构联系购买。

    联合招生办设在广东省考试中心,电话:(86-20)38627826

    八、录取

    (一)经政审体检合格,在专业和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我院划定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顺序,经综合平衡,依照我院招生计划,按以下原则录取:①音乐教育系的考生,钢琴、声乐不得缺项,否则不予录取。 ②艺术管理系的考生,文化与专业上线后,50%按文化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50%按专业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③其它各系考生,文化上线后,按专业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留学生,专业课达到我院要求,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联合招生办的要求,按联合招生办规定的程序择优录取。

    九、学杂费、奖学金、入学等

    (一)根据国家规定,我院实行交费上学。学杂费标准如下(以人民币结算):

    1 .学费
    ① 作曲系、现代音乐系、声乐系、钢琴系、管弦系、音乐教育系、流行音乐系、艺术管理系、舞蹈系及指挥专业每人每年学费 10000 元。
    ② 音乐学系、民乐系每人每年学费 8000 元。
    ③ 留学生每人每年学费 25000 元。

    2 .住宿费:大学城校区 1700 元 / 年,沙河校区 1800 元 / 年。
    3 .其它代收费用的通知将与《录取通知书》一起寄给考生本人。

    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均为 2006 年标准,如国家调整学杂费,则按新标准执行 。

    (二)配合收费入学的规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院制订了有关奖学金的条例,设置优秀学生综合和单项奖学金。助学贷款等有关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助学措施:

    1 、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 、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让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以获得报酬,以补贴生活费用
    3 、奖学金:每年对品学兼优学生给予奖励,奖学金最高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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